2月1日起 学校周边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发布时间:2023-01-13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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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月1日起,学校和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通知》提出,新设立的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相互间的距离,县级及以上城市不得少于150米,县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办事处不得少于100米或两者建筑物之间最近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测量方法为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相互间最近的入口门之间正常行走路线距离。
新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学校相互间距离不得少于200米。测量方法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幼儿园、学校最近的入口门之间正常行走路线距离。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歌舞娱乐场所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在县政府驻地及以上城市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在县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办事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